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了《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(暫行)》和《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(暫行)》,進一步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體系。《價格管理辦法》提出,在堅持“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”定價原則不變的基礎上,適應“全國一張網”發展要求,根據我國天然氣市場結構和管道分布情況,把跨省管道分為西北、西南、東北、中東部四個價區,分區核定運價率,實行“一區一價”。《成本監審辦法》明確,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、運行維護費構成,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、運行維護費上限等主要參數取值作了具體規定,特別是將管道折舊年限由現行30年延長至40年,體現從嚴監管要求,有助於降低當期運價率,釋放改革紅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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